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汤森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27 10:44)    点击:268

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鉴定是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由此而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此证据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它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要十分慎重。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不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而是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准许。那么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汤森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土地征收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汤森律师,汤森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汤森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3641002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汤森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阳律师 | 南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汤森律师主页,您是第3304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