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7-22 15:38) 点击:361 |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在适用《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时,应当把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再次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这一分界点。未完工程以及经阶段性验收不合格工程可以参照处理。 1、无论合同有效、无效、被解除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进行修复,修复前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不包括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情形)。 (1)修复义务应当由承包人履行,工期不得顺延,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要求承包人赔偿。 (2)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双方基于丧失合作基础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同意由第三人能进行修复工作时,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对工程验收不合格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甲供材、指定分包等方面。 (4)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未进行修复,但发包人自行使用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可以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但应扣减相应价款。 (5)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工期延误可以成为对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要求的抗辩事由,但损失需依法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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