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汤森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婚姻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9-07 17:03)    点击:380

婚姻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注意以下方面:

1.实用范围的限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在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亦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中;

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这一类案件中当事人最常见的列法。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将提出申请的主体列为申请人是确定无疑的;

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明确了在婚姻关系主体中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

       4. 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允许利害关系人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 求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本身,就决定了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与 死者之间的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汤森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土地征收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汤森律师,汤森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汤森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3641002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汤森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阳律师 | 南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汤森律师主页,您是第3304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