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2-02 16:10) 点击:444 |
受要约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1、强制承诺义务。 强制承诺义务,是指在某些交易中,受要约人负有接受相对人的要约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主要表现在公共运输领域、供水、电、热、气等公共服务领域,还有保险公司的强制承诺义务,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2、缔约之中的保密、通知等义务。 保密、通知等义务,是指受要约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了解要约人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成立与否,受要约人都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商法典中,规定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受要约人无论承诺与否,均应通知要约人,如德国、日本商法典规定,商人对于经常往来的客户,在其营业范围内,在接到要约时,应即发出承诺与否的通知,如怠于通知,则视为承诺。 另外,若要约人于要约时同时寄送现物或径寄送现物为要约者,要约受领人不负受领义务,惟要约受领人如占有其物即负有返还之义务。如因故意或者过失毁损者,应负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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